各州(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切实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对第三方机构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2025年11月3日
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指引
为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工作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厕所偷拍-偷拍直播 关于印发<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受云南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评估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方法和专业评估工具,对申请收养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被收养人的中国内地居民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严格按照《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内容,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如实记录评估情况,不得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超出评估范围的走访调查。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选派的收养评估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收养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接受收养申请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收养申请人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收养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时,第三方机构或收养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与云南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收养评估服务行为。
第二章 评估类型
第五条 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可以对以下类型的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一)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的;
(二)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
(四)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
(五)收养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与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并接受民政部门对评估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选派3名及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组织评估小组成员至少开展一次涵盖收养政策、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内容的业务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向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详细了解被收养人的有关情况、要取评估对象的《云南省收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核对报告》,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收养评估工作方案,并根据《云南省收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核对报告》的有关内容对相应的收养评估指标进行初步评估打分。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提前告知评估对象应准备的材料,商定实地评估时间等具体事宜。如评估对象拒绝配合,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反馈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
第四章 实地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应遵照《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收养家庭评估指标》,结合评估对象的《云南省收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核对报告》内容,确定实地调查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避免个人主观偏见。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预先设计的访谈提纲,与收养申请人面谈,了解其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家庭情况、教育理念等;
(二)使用专业工具,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心理测评,评估其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征、家庭功能等;
(三)通过家访,观察收养申请人的家庭环境、生活条件、家庭成员关系、周边生活设施等;
(四)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收养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社会评价和社会支持系统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进入评估对象住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评估机构工作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评估委托书,向评估对象或走访对象说明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入户后,应向评估对象出示民政部门提供的《云南省收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核对报告》,并向评估对象说明《云南省收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核对报告》与《收养家庭评估指标》的对应关系和据此给出的关联评估指标的评分结果。评估对象对《云南省收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核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评估小组应对有争议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估对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重新进行有关指标的评估打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应认真查阅评估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对资料原件进行当场核对,对实地走访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在征得同意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并将有关资料留存作为评估报告的原始依据。其中,与有关人员的访谈记录须经被访谈人确认签字。
第十五条 实地评估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客观、真实、公正地对评估对象的收养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打分,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收养家庭评估指标》提交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
第五章 融合期评估
第十六条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融合考察家庭,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应在融合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融合情况调查评估,进一步考察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情况,评估双方是否建立初步的情感联结、家庭功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成长的潜在风险。
(一)家庭氛围与融合度。例如,观察家庭整体氛围,观察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的互动方式和被收养人对此接纳程度等。
(二)日常生活安排与适应。例如,了解家庭对被收养人衣、食、住、行的安排情况,观察被收养人对饮食、起居、卫生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的适应情况等。
(三)抚养与照料质量。例如,了解家庭关于被收养人的日常开支情况,评估有关开支是否满足被收养人的成长需求,观察家庭是否有专人负责照料被收养人、照料是否耐心细致,查看家庭为被收养人提供的生活空间是否安全、舒适,了解被收养人身体不适时的照料或就医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收养人,重点调查评估以下内容:
(一)亲子互动与情感建立。例如,观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互动质量,评估收养人是否理解并能解读孩子的情绪和行为信号,能否给予恰当的情感支持和引导,了解收养人对孩子优点、缺点、特长、喜好的了解程度等。
(二)教育理念与方式。例如,考察收养人对孩子行为规范的建立与管教方式,了解其对子女未来的教育规划和期望是否合理,评估其在处理孩子情绪问题时的能力和技巧等。
(三)压力应对与持续承诺。例如,探询收养申请人在融合期间遇到的主要挑战和困难,评估其应对压力的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认其对于收养的承诺是否坚定,是否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长期的责任等。
第十八条 对被收养人,重点调查评估以下内容:
(一)情绪与行为状态。例如,观察孩子整体情绪状态,观察其与评估人员、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互动时的表现,评估其行为表现是否与年龄相符,有无出现严重的退行行为或新的行为问题等。
(二)环境适应与情感接纳。例如,通过符合孩子年龄特点的方式,了解孩子对新家、新“父母”和新生活的感受和看法,考察其对收养家庭的认同感和安全感,了解其在幼儿园或学校的适应情况,与同伴的交往情况等。
(三)需求满足与未来发展。例如,评估孩子特殊的医疗、康复、教育等需求是否得到持续满足,观察其身心发展状况是否朝积极方向发展等。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应对融合期评估中的观察所见和访谈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和专业化分析,形成融合期评估意见。融合期评估意见应包括融合状况、存在风险及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在融合期评估中,如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的需要向民政部门报告的任一情形,应于第一时间向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融合期评估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评估小组应及时召开小组会议对实地评估和融合期评估期间收集的各类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厕所偷拍-偷拍直播 关于印发<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样式要求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交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收养申请人和送养人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收养申请人基本信息、收养能力评估情况、融合情况、评估经过和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被访谈人确认签字的访谈记录、融合期评估意见,以及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材料和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收养申请人或送养人对《收养评估报告》有异议且经民政部门同意其申请复核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合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争议内容进行复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畅通投诉与意见反馈渠道,主动向收养当事人和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或邮箱,认真受理有关投诉或意见。如接到的投诉或反映有可能对机构之前做出的收养评估结论产生严重影响的,应立即报告委托评估的民政部门,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加强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收养评估服务活动的制度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厕所偷拍-偷拍直播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