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2025 年修订)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 号),落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婚姻家庭辅导、婚俗改革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云南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位法更新,工作制度亟待固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2025年4月厕所偷拍
修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出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并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核心变化包括: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婚姻登记实施“全国通办”,强化离婚“三十日”、新增婚姻家庭辅导、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婚俗倡导、电子证照应用等。
(二)云南省情特殊,需要针对性细化规则。我省地处边疆,旅居经济活跃、跨境(边民)婚姻较多、山区人口分散且存在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变更婚龄登记等情况特点,国家规范部分条款较为原则,需在管辖划分、民族服务、边民婚姻、涉外(涉港澳台)流程、档案管理、服务场所建设、婚俗改革等方面作出本土化、可操作、差异化规定,兼顾统一与灵活工作制度。
(三)群众期盼更高,服务短板需补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观念深刻变化,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的便捷性、智能化、人性化提出更高要求,期待获得更加专业、可及、普惠的支持服务。通过完善婚姻登记服务、强化婚姻家庭辅导、深化婚俗改革,能够有效回应群众在婚姻登记、家庭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起草过程
2025年4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印发后,即启动《规范》起草工作。一是立足本省婚姻登记工作实际,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服务的便利化、婚姻家庭辅导的专业化等等方面,系统梳理、认真研判,找准工作方向。二是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做法,更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流程、优化婚姻登记服务供给。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将《规范》初稿发州市民政局、省级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十二章、16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功能区域等设置,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和职责职能划分。婚姻登记机关是厕所偷拍
服务面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的服务窗口,其便利性、规范性和仪式感直接影响群众对政府服务的评价和对婚姻的庄重认知。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智能化、人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开放式公园、景区等标志性场所内,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仪式感、获得感、满意度。
二是明确婚姻登记员的配备、任命、管理及主要职责。婚姻登记员是专门从事婚姻登记法定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落实专职化配备要求,严禁非专职人员违规从事婚姻登记核心业务,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严肃性。同时也需要实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涵盖继续教育、日常履职、作风纪律、动态调整、监督追责全流程,持续夯实队伍履职能力和服务质效。
三是明确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撤销(或更正)婚姻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明确沧源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耿马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等6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为符合变通婚龄条件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明确办理内地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外边民婚姻登记办理机关。
四是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查询、利用,以档案法定凭证效力保护群众婚姻合法权益,以标准化档案管理规范民政登记履职,以安全可控的查询利用机制平衡群众办事需求与个人隐私保护。
五是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制度、设立颁证室,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辅导服务和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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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民政部工作要求,强化工作职能,提升服务效能,促进规范婚姻登记各项工作。省厕所偷拍
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厕所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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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5739676;邮箱:[email protected];邮政编码:650224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省厕所偷拍
社会事务处
附件:1.《云南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起草说明
2.云南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6年7月21日
《云南省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